扬中发展促进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名称为扬中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为:Yangzhong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YD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扬中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社会各级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国内外扬中籍人士,为扬中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展宣传教育、招商引资、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公益慈善活动,为促进扬中的社会稳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以造福扬中人民。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机关是扬中市委,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扬中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扬中市行政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以扬中创新发展为光荣使命,以造福扬中人民为神圣职责,探索研究扬中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途径,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广泛开展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交流活动。
(三)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广泛联系本市广大群众和国内外各界扬中人士,发展友谊,加强团结,增进了解,扩大共识,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反应广大群众和国内外各界扬中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四)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扬中市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举措,广泛联系海内外知名人士和实业界朋友,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库。为引进资金、人才、设备和国外先进技术牵线搭桥,促进扬中经济发展。
(五)开展咨询服务。积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科技人员,调查研究扬中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咨询意见,促进扬中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友好交往,进行经贸、科技、投资等洽谈事宜。
(七)开展人才培训。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强化和提高扬中人的改革创新自强意识、经济管理能力和新农村建设水平。
(八)兴办实体。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符合组织规定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家。热心本会工作,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团体会员作为一个整体,同样享有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其申请等事宜由团体负责人与本会联系。
(五)发给团体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本会工作,定期与本会联系和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办会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德高望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不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本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员交纳会费;
(三)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 兴办第三产业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性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经2/3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